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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类别。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类型和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分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遭遇困难类型、遭遇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以社保局制发的特病证为准),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人员,根据本人实际产生门诊、购药等费用(以医保系统提取的明细为准)进行救助,A、B类家庭或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的额度;C类家庭或个人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的额度。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家庭或个人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以内救助。

  (四)其他困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除上述困难外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困难情况,按照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获得一次临时困难救助。

  第十二条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或救助范围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填写申请接收登记表。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辖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格式化);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在校生证明、邮政账号页;

  3.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提供低保证、特困证、社会福利证等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4.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家庭(个人)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专用收据、与医疗专用收据对应的医保报销结算单、其它保险报销凭证及慢性疾病证等证明材料;

  6.家庭(个人)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登记在案。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民政救助对象,不再进行入户调查(突发意外事件除外)。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政务公开栏、政务信息网和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

  (1)镇街审批。区级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村(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和个人的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一)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每月28日前将审批发放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材料归档。临时困难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八条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形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九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二十条  提供转介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入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按全区人口每人4元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三)每年“双日捐”资金的20%;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

  (六)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落实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稳步扩充资金总量。

  第二十三条  对区民政局审批的救助事项,由区民政局每月造册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救助机构账户);对区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每年全额拨付镇街,用于救助,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镇街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和救助明细台账。对超范围、超标准给予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从区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机制建设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加强系统管理。依托重庆市民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市、区、镇(街道)三位一体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第二十七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强化绩效考核评价。

  (二)强化能力建设。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工作,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齐抓共管、整体推进临时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审批、资金投入、救助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保障等职责,配备本辖区工作人员,动员和组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冒领款物。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将临时救助资金挪作他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将全额追回当年下拨的临时困难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江津府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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